近日,厦门湖里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,两位年过花甲的老人因一段仓促的“黄昏恋”闪婚闪离,最终为30万元彩礼对簿公堂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法院结合案件事实、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,作出一审判决,妥善化解了这场因草率婚姻引发的财产争议,也给老年婚恋敲响了警钟。
据悉,71岁的阿志与61岁的阿梅于2023年9月相识,两人均有晚年相伴的意愿,相识一年多后便决定携手共度余生,于2025年1月22日正式登记结婚。本以为是安享晚年的良缘,却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,婚后矛盾频发,仅仅共同生活半年,两人便互生嫌隙,关系彻底破裂,最终闹到法院,均同意离婚,但对30万元彩礼的归属各执一词。
这场纠纷的核心,是一笔约定好的30万元彩礼。据法院查明,2025年1月20日,也就是双方登记结婚前两日,阿志与阿梅签订一份协议,明确约定阿志支付30万元聘金(即彩礼)给阿梅,若一方出现出轨、外遇等情况,需退回该笔聘金,双方均签字确认该款项为彩礼。巧合的是,就在协议签订前两日,两人曾共同向案外人出借50万元,该笔借款以转账形式支付,借条载明需两人共同到场才能领款。
庭审中,双方的分歧焦点十分明确。阿梅主张,阿志已通过债权形式完成30万元彩礼的交付,自己应享有双方对案外人50万元债权中的30万元份额,要求法院判令该部分债权归自己所有。而阿志则表示同意离婚,但坚持认为50万元债权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,阿梅无权主张分割,还提出阿梅急于离婚并索要高额彩礼,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双方签订的彩礼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事由,应认定合法有效。结合借条及支付事实,可确认阿志通过向第三人交付的方式,完成了30万元彩礼的交付义务。同时,依据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且30万元彩礼数额较高,应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返还比例。
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两年、登记结婚仅半年、未孕育子女、彩礼未用于共同生活,以及厦门本地居民收入水平、国家整治高额彩礼政策等因素,法院最终作出判决:准予阿梅与阿志离婚,案外人出具的50万元债权中,10万元本金及其对应利息归阿梅所有,其余部分归阿志所有,以此折抵部分彩礼,兼顾了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
法官庭后提醒,彩礼承载着对婚姻的美好期许,但婚姻绝非儿戏,尤其是老年婚恋,更应注重相互了解、彼此包容,切勿草率结合。此次案件也再次明确,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,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,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彩礼返还事宜,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也倡导了理性婚恋、拒绝高额彩礼的良好社会风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