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4 岁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仅 11 个月,因怀孕遭遇病假、婚假、产假全被拒,且被拖欠 9 个月工资后被迫离职。近日,西安两级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其病假、婚假、产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 10.1 万元,明确 “三期” 女职工权益不受入职时间限制。
2023 年 2 月,张女士以 1.5 万元月薪入职,岗位为 Camera 调试工程师,工作地点在西安。同年 9 月登记结婚,12 月 9 日因先兆流产就诊,医院建议休假 2 周,她随即提交病假申请,却遭公司拒绝。此后她多次因孕期不适申请病假,2024 年 3 月又先后申请 10 天婚假和 158 天产假,均未获批准,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。2024 年 3 月 22 日,张女士顺利生产,预产期为 3 月 26 日。
2024 年 8 月 15 日,产假即将结束时,张女士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发送《被迫离职通知书》,随后申请仲裁,要求支付各类工资及赔偿金共 16 万余元。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补缴社保,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。

一审法院查明,张女士的医院诊断证明真实合规,先兆流产休假具有必要性;婚假、产假是女职工法定权利,公司无权拒绝。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7.6 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 2.9 万余元,合计 10.1 万元。公司上诉称张女士 “未经批准缺勤属旷工”“利用孕期规避工作”,且婚假申请间隔过久。
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张女士提交的诊断证明信息完整、有医师签字和医院公章,休假申请合法有据;公司以未批准为由否认其假期权利及获薪资格不当。同时明确,女职工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,入职时长不影响 “三期” 权益,公司拖欠工资导致被迫离职,应支付经济补偿金。据此,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此案明确三大法律要点:一是入职时间不设限,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未将入职满一年作为保护前提,“三期” 权益自怀孕起即受保护;二是病假审批不凌驾医疗证明,医院有效诊断证明的效力高于企业内部审批流程;三是被迫离职可索赔,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。
这一判决为职场女性维权提供明确指引,也划清企业用工法律红线,彰显法律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。